每日分享劳动者患癌的,能主张多长的医疗期

时间:2023-4-1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劳动者患癌住院治疗,单位主张医疗期只有三个月

年5月,李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某快递公司工作,从事操作工工种。年12月1日,双方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

年5月1日,李某因被诊断为食道癌住院治疗,于同月23日出院。出院后,李某未到某快递公司继续上班。某快递公司发放了李某5、6月份的工资每月元。淮安市淮安区年度的最低月工资为元。

李某要求补足病假期间十三个月的工资,与某快递公司协商未果,遂于年8月29日向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未能有效送达,李某书面同意终结劳动仲裁审理,直接向法院起诉。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9月13日作出淮劳人仲案字()第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

一二审法院:李某主张医疗期为十三个月没有法律依据

一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医疗期的问题。原劳动部印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负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次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李某于年5月到淮安圆通公司工作,于年8月29日提起劳动仲裁。

李某的工作时间为五年以下,依该规定李某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同时,李某未提供经用人单位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医疗期的证据,故其主张十三个月的医疗期没有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院:医疗期未超过二十四个月的,不需要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

江苏省高院认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对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明确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实际工作年限,只要其在规定医疗期内疾病不能痊愈的,医疗期可以延长,经延长的医疗期未超过二十四个月的,并不需要经过企业或劳动主管部门的批准。

本案中,李某患有食道癌,其出院医嘱载明,医院康复治疗,出院后一个月来复查,建议放化疗。李某所患该疾病应当属于特殊疾病,按照李某工作年限所确定的医疗期三个月内其无法痊愈,李某根据自身治疗情况,向淮安圆通公司主张十三个月的医疗期,符合上述规定。二审法院以李某未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医疗期为由,按照李某实际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为三个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判决撤销原判判决某快递公司支付李某病假工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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