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享受条件 拥有高陵区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标准(农村为元,城镇为元),且家庭财产状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 申请材料 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书面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执行标准(年10月起执行) 1、城镇居民家庭每人每月按照元补差发放; 2、农村居民家庭每人每月按照A档元,B档元,C档元发放。 分类施保标准(年10月起执行): 农村基数元,城市基数元计算,分别为: 1、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按30%增发低保金; 2、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按40%增发低保金; 3、重度残疾人按60%增发低保金;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4、重病患者按60%增发低保金。 重病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儿童淋巴瘤、地中海贫血、骨肉瘤、神经母细胞瘤、尘肺、白内障、肝癌。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享受条件 拥有高陵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应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本人劳动能力及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生活来源书面说明材料;4.本人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执行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年10月起执行): 按照每人每月元发放。 2.照料护理标准(年6月起执行): 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按照高陵区最低工资标准(元)的10%、20%和30%按月发放。 临时救助 享受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或居住证,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申请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收入财产及遭遇困难的情形的书面申请书、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等。 执行标准 针对家庭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给予分类救助。 对于因生活必需支出价格上涨、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导致出现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以人均不超过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适当救助。 对于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遭遇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身患疾病需维持长期医疗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不超过元的临时救助资金。 一年内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审核后可进行二次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hbkje.com/jbby/3995319.html |